第一条 为规范三亚市红十字会捐赠资金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和文件精神,根据市红十字会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对接受捐赠的现金及银行存款的收支进行规范管理、核算。
第三条 应当根据单位业务的需要配备开票员及出纳人员。
第四条 出纳负责资金稽核和支付的申请工作,财务管理工作负责人负责审核并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核算站报账。
第五条 捐款资金、物资接收统一使用《海南省公益事业接收捐赠统一票据》(电子票)(以下简称捐赠票据)。募捐资金统一存入专用存款账户。
第六条 开票员负责票据的管理、开票及资金核对工作,出纳负责接收捐款及对账工作。
第七条 接收现金捐款时由开票人填写捐赠票据,出纳员将捐款存入捐款专用账户。
出纳员每月将银行回单及银行对账单交由核算站记账。
第九条 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时的大型募捐时,在会领导的统一指挥下,编排出若干小组(每组2-3人),明确分工接收现金、记录捐款信息表(附件3),每天工作结束前,小组成员将银行回单和记录的捐款信息交开票员统一开捐赠票据。信息公开负责人根据小组成员记录的捐款信息公开到三亚市红十字会网站、微信公众号。
第十条 账户中除手续费外,每笔支出须经出纳、财务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核通过,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红十字会不得违背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擅自改变捐赠资金的用途。如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定向捐赠款项目无需办公会开会讨论。
第十二条 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资金,红十字会可以按照其宗旨和人道需求统筹安排使用。统筹安排使用的项目,5000元及以上的项目,须经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及使用情况反馈。应当每年通过三亚市红十字会官网、公众微信号向社会公开经审计的捐赠收支情况报告。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得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出纳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出纳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管理工作负责人监交;财务管理工作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