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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红十字会备灾救灾工作规定

日期:2022-01-03 11:30 来源: 红十字会 【字体:  打印

为规范三亚市红十字会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提高救灾物资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中国红十字会救灾物资通用标准》等法律规章及制度,制定本规定

规定所述救灾物资是指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或海南省红十字会调拨,或由本单位利用财政资金及社会捐赠资金采购以及社会各界向本单位捐赠的,由本单位储备管理,专项用于内外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救助的各类物资。

救灾物资的储备种类、数量和管理经费由本单位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求确定,指定专人负责。

救灾物资的规格、包装、标志等参照国家及中国红十字总会相关标准执行

救灾物资坚持定点储存、专项管理、先进先出、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向受益者收取任何费用。

本单位根据灾情需要及储备条件,依托本级委托应急管理部门备灾救灾中心或备灾库(以下简称“代储单位)储备救灾物资。救灾物资的所有权和调拨使用权归本单位,救灾物资的验收、报损、报废等管理工作由本单位负责。入库、仓储、出库等工作由代储单位负责。

本单位根据灾情需求及捐方意愿制定救灾物资采购计划,按照政府采购政策和上级红会相关规定采购救灾物资,并制定储备计划。

代储单位应按照本单位要求,对新入库物资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报知本单位

代储单位应对本单位救灾物资实行专库(专位)存储,专人负责,切实明确实物、台账、记账相关管理责任。救灾储备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要有完备的凭证手续。

救灾物资的储存应按照仓储规范设置垛卡,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编号、数量、重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调拨记录等,及时入账,并做到实物、账目、垛卡相符,定期盘库。

十一代储单位的救灾物资储备设施和管理参照国家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标准执行。库房应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

十二建立救灾物资有效期提醒机制,专职工作人员对达到储备年限和质量有效期一年以内的物资,应及时处置。

十三达到和超过储备年限,经检测仍能使用的救灾物资,经本单位批准后,视情用于受灾地区的补充救助工作。

十四超过储备年限和非人为因素导致无法使用的救灾物资,经检测后由代储单位协助本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报废工作,报废前应去除红十字标志。对于报废物资的可利用部分应充分利用,对于无利用价值需要销毁的部分,应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予以销毁。

十五救灾物资报废处置过程中产生费用,应按相关财务制度从本单位专项救灾备灾工作经费支出

十六本单位采购的救灾物资储备年限标准参照《中国红十字会救灾物资通用标准》执行,社会捐赠物资储备年限依据捐赠方提供的储备年限建议执行。

十七本单位根据物资来源性质或捐赠方意愿给予代储单位适当的管理经费补助,专项用于代储单位管理储存救灾物资所发生的仓储费。

十八本单位负责对救灾物资代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负责物资报废检测鉴定的组织工作。

十九本单位根据上级红十字会下达的救灾任务或本级辖区的灾情需求,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救助标准》核定灾情等级、物资种类和救助标准并经相关报批程序后调拨救灾物资。

二十代储单位应配合本单位执行调拨任务,调拨物资的种类、数量、批次、调运地点等必须符合要求。未经允许,代储单位不得私自调用救灾物资。

二十一代储单位接到本单位调拨通知后,应在12小时内完成物资发运工作。运输工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对调运物资进行全面保价。

二十二调拨物资发生的长途费用由调拨方与接收方商定执行应在物资运抵指定目的地后30日内结算相关费用。

二十三本单位应按照事先协调约定的物资分配方案,对接收的物资进行清点和验收,及时开具物资收据,并向调拨方反馈。若发生数量或质量等问题,应及时按相关规定协调处理。

二十四发生灾害时,本单位接收上级红会调拨的救灾物资或本级筹备好救灾物资后应及时发放,发放救灾物资时应严格按照《中国红十字会自然灾害救助规则》、《中国红十字会救灾工作报表》等要求,做到账目清晰,手续完备,发放工作完毕后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于3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红十字会反馈相关结果报告。救灾物资的发放工作应自觉接受上级红会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及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十五本单位要对救灾物资使用者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并告知使用者爱护救灾物资,要求使用者不得出售、出租和抛弃救灾物资。

二十六救灾行动结束后,对于确因灾区实际未能发放完毕的物资,如属于上级红会调拨的救灾物资,要如实逐级上报,经上级红会查核属实并同意后可转为本单位救灾物资储备,将物资的储备及使用计划报上级红会备案。

二十七对于帐篷、应急厕所等可回收的救灾物资,经检查可回收继续使用的,由上级红十字会组织指导本单位进行回收,经维修、清洗、消毒整理后,作为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对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由上级红十字会组织指导本单位进行统计排查,并指导受益群众去除红十字标志。

二十八救灾物资回收过程中产生的维修、清洗、消毒、整理以及运输费用,属于中国红十字总会或海南省红十字会调拨救灾物资的,该项费用海南省红十字会统筹解决;属于本单位自筹的救灾物资,该项费用从本单位专项救灾经费中支出

二十九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救灾物资重大损毁和丢失的,由本单位追回或赔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贪污和挪用救灾物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三十规定三亚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三十一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