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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红十字会人体器官(眼组织、遗体)捐献服务工作规定

日期:2022-01-03 11:34 来源: 红十字会 【字体:  打印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三亚市人体器官(眼组织、遗体)(以下简称人体器官)捐献服务工作,加强人体器官捐献宣传推广力度、社会知晓率,增加志愿捐献登记者数量,维护更多公民生命健康,推动医学科学事业发展,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体器官捐献服务工作遵循自愿、无偿原则,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

第三条 人体器官捐献服务工作由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组织实施,要充分尊重捐献者及其家属的捐献意愿,维护其合法权益,并做好捐献者及其家属、移植受者相关信息保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捐献志愿者可通过两种办法进行登记。一是现场书面登记:公民生前申请遗体捐献,可由申请者本人到户籍所在地或生活所在地的红十字会,办理人体器官捐献手续。在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指导下,以书面形式现场进行自愿申请人体器官捐献登记。残障、卧床、行动不便人士可向红十字会申请,由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上门办理捐献登记。二是网络登记:关注微信公众号“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点击“志愿登记”,按提示填写相关信息登记;或登陆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http://www.codac.org.cn/),进入“我要登记”界面后按步骤填写登记。

第五条 人体器官捐献志愿者去世后,可由其亲属、抚养人或执行人通知红十字会办理人体器官捐献评估、捐献获取、遗体运送、接收和减免费用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生前有意愿捐献遗体但未办理登记手续,无书面意向、遗嘱、委托,本人临终前或去世后(包括在本地死亡外地公民)由其直系亲属办理捐献手续/签署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眼组织、遗体捐献确认书。

第七条 三亚市已建立7家医院(三亚中心医院、三亚市人民医院、三亚市中医院、解放军总医院海南医院、南部战区海军第二医院、三亚哈尔滨医科大学鸿森医院、海南圣巴里医院)医学捐献服务站,主要职责:为患者或其亲属提供医学捐献(与医学治疗或科学研究相关的人体器官、组织、遗体、细胞等捐献)咨询服务;协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医学捐献登记手续(包括书面登记和网络登记);在各科室发现潜在捐献者,沟通了解潜在捐献者本人及家属的捐献意愿,同时报告红十字会;协助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完成自然人死亡后器官捐献家属确认、见证人体器官、眼组织获取、后事处理等事宜。红十字会每季度末统计医学捐献登记人数(包括书面登记和网络登记)、发现潜在捐献者人数、实现捐献人数等指标,并上报海南省红十字会。红十字会在每年年底适时通报各医院捐献服务工作情况。

第八条 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在获得潜在捐献案例(脑死亡)信息后,适合捐献人体器官,协调员应积极协调相关获取组织专家团队评估患者能否进行捐献,根据实际情况签署相应的捐献登记表,完成法定文书、获取见证、遗容恢复、善后发证;捐献遗体的,由协调员通知海南医学院接受、运送遗体,办理相关手续;捐献角膜(眼组织),由协调员协调医院或者家属提供逝者输血四项检验报告并在在6小时内联系协调眼库医务人员评估、获取角膜(眼组织)。

第九条 志愿者捐献人体器官过程中,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要进入手术室,见证捐献志愿者心脏停止、组织现场医护人员鞠躬、默哀缅怀等,监督见证器官获取、遗容、遗貌恢复等善后工作。

第十条 捐献完成后,协调员要跟进海南省红十字会或海南医学院为捐献者家属颁发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证书、角膜捐献证书、遗体捐献荣誉证书捐献者名字刻在遗体器官捐献者纪念园纪念碑等工作,完成相关信息申报归档。

第十一条 市红十字会每年清明节期间组织志愿者在三亚市遗体器官捐献者纪念园进行公祭缅怀纪念活动。每年春节期间组织对本年度捐献者家庭进行博爱关怀人道慰问。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