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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工作规定

日期:2022-01-03 11:11 来源: 红十字会 【字体:  打印

一、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致力于改善最易损害群体的境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单位救助行动应迅速有效,应与传播人道主义相结合。

三、本单位根据自身的资源情况和救助需求对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和重大疾病等原因而陷入困境的人群实施无偿人道救助。

四、本单位在同级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的指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人道救助工作,负责管理处分所接收的捐赠款物,通过红十字会的组织系统开展人道救助活动。

五、人道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国际红十字运动的七项基本原则

(二)坚持第一时间救助的原则

(三)坚持属地为主、分级救助的原则

(四)坚持救助标准和筹资规模相适应的原则。

六、人道救助有应急救助、专项救助、定向救助和对外援助等方式。

七、本单位指定专人熟练运用灾害信息网络和报告系统。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应及时上报市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灾害信息必须及时精确、真实可靠。数字统计应随灾情发展累计上报为市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制定救助计划提供依据。

八、本单位在开展救助活动时,原则上同一对象只适用一种救助方式。情况特殊的按审批程序,在合理范围内施

九、人道救助的资金来源:

(一)红十字备灾救助金:

(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三)上级红十字会下拨的救助款物;

(四)其他合法收入和捐赠。

十、本单位建立三亚市红十字会捐赠专用账户。根据资金募集情况,制定人道救助预算量入为出,计划发放。

十一、应急人道救助指受助人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家庭生活陷入困境,本单位为改善其境况而进行紧急援助的一种方式。

十二、凡具有本市辖区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急人道救助:

(一)重大疾病。因罹患重大疾病,治疗费用巨大,个人支出部分超出承受能力较多的低收入家庭和个人;

(二)突发事件。因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造成意外伤害,经社会救助后仍然生活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和个人

(三)本单位认定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个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应急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违反法律法规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三)有赡(扶、抚)养能力的义务人未依法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

(四)危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以及参与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动,或受到处罚导致生活困难的;

(五)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拒绝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或无理取闹、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六)本单位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十三、申请应急人道救助对象的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核定,参照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十四、应急人道救助标准,应当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结合应急救助资金状况,合理划定救助档次和标准救助标准为2000--10000元。

十五、应急人道救助由本单位按照逐级救助的程序进行。应急人道救助金原则上只享受一次

十六、专项人道救助指由本单位根据社会需求和筹资情况,为特定对象设立的一种固定的救助方式。一般设定有助医、助困等项目。

十七、本单位依据专项人道救助项目,负责专项人道救助项目的实施。

十八、专项人道救助立项前应有可行性调查,执行中严格按要求进行,项目结束时应总结评估。

十九、专项人道救助项目可以冠名,捐赠者应与本单位签订协议或意向,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二十、专项人道救助遇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需中止,应事先公告,已接受的案例尽可能执行完毕。

二十一、定向人道救助指由捐赠者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本单位向指定对象进行援助的一种救助方式。

二十二、捐赠者的定向救助行为应符合红十字人道主义的宗旨,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定向人道救助项目资金额较大的捐赠者经与本单位协商,可设立专项基金或给予指定项目(活动)的冠名权。

二十三、本单位应尊重捐赠者的意愿,迅速有效开展救助活动。双方签订协议的,按协议内容执行。

二十四、定向人道救助工作结束后剩余的款物,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可用于其他救助活动。

二十五、本单位根据自身筹资情况可对辖区外困难地区进行援助。

二十六、对外援助应在同级政府要求下进行,事前需经会议讨论后报请会长同意

二十七、人道救助申办程序

(一)申请:求助人向本单位提出申请,说明生活困难情况,提供户籍(居住证)身份证、社保医疗卡等相关材料。

(二)受理:求助人的申请材料由本单位直接受理。

(三)审核:

1、村(社居会按照救助申请表进行初审,确认求助申请材料是否真实:

2、经本单位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救助

3、情况特殊需上级救助或属于级专项人道救助的,上报上级红十字会;

二十八、款物的发放:

(一)应急人道救助款物直接发放给求助者

(二)专项人道救助款物的发放按项目规定执行

(三)定向人道救助款物的发放按捐赠意愿书或协议书要求实施;

(四)上级红十字会下拨和社会捐赠的人道救助物资由本单位根据上级红十字会要求和社会需求制订物资分配计划,经会议讨论后发放。

二十九、本单位成立领导小组负责人道救助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三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人道救助款物。

三十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资金。定期接受有关部门和第三方机构的审计、监督,定期向捐赠者报告捐赠资金使用情况,并向社会予以公示,接受捐赠者和社会监督。

三十二、在接受、分配、使用救助款物时应有文字记录,包括银行汇票、报价单、付款发票、分配通知、接受收据、救助群众签收册等,要妥善保存以供自查和分级检查并随时接受审计。

三十三、规定三亚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三十四、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