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上级机关领导、省、市(县)各级红会与本单位各科室联系工作需要接待的,原则上对等、对口接待,由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二条 所有接待事项,必须事先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未经批准的接待费用不得报销。
第三条 接待工作既要热情周到,礼貌待客,又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经费开支,杜绝奢侈浪费。
第四条 接待范围为上级机关领导、省内外单位来访、考察、检查工作等。
第五条 所有接待都要由接待经办人如实填写《接待批办单》,写明来客姓名、单位、职务、人数、来访目的及活动天数,由承办科室、经办人签字。
第六条 原则上不安排住宿接待,接待对象确需要安排住宿时,根据接待对象差旅住宿标准,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酒店(宾馆)安排,费用由接待对象支付。
第七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本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八条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外事接待按三亚市外事接待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接待任务完成后,由办公室按照领导签批的接待内容,对接待科室提交的有关票据或发生的支出事项逐一进行审核、登记后,经会领导签字后由财务报销。凡超出接待内容以外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所有接待费用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销。
第十一条 接待费开支使用情况定期予以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三亚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