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三亚市红十字会招标采购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招标采购,是指使用各类资金,以合同或协议方式,有偿取得所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第三条 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捐赠人对采购另有书面约定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按其约定采购,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市红十字会招标采购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党组会负责审议批准年度采购预算、重大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及采购预算调整变更等事项。
第五条 市红十字会办公室负责单位采购,办公室负责人为采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编制单位的年度采购预算和项目采购计划,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系统数据的录入,组织实施采购工作,选择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开展采购,提交项目采购执行情况报告,妥善保管采购项目档案。采购人提出采购申请,制订采购方案,编制采购需求并负责采购。
第六条 办公室是市红十字会采购的财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汇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决算,审核采购计划,管理采购资金,办理采购资金支付与结算,组织配合采购款项的审计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市红十字会领导班子负责监督采购活动工作,依法监督集中采购、部门采购的招标、评标、聘请专家、选定供应商及合同签署等采购活动的程序监督工作,受理采购活动举报。
第三章 采购预算及信息管理
第八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采购项目必须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办公室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按照预算审批程序报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年中因追加预算、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调整或者不可预见的原因需要补报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补报政府采购预算,按原渠道审批后执行。
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九条 使用捐赠资金及其他资金的采购项目,须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先落实资金使用计划,再编制采购预算。
有捐赠协议书及明确采购预算的,按照财务支出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无明确采购预算的,须编制采购方案,报党组会进行审批。采购方案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随意撤销或改变。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按原渠道审批后再组织采购。通过捐赠协议约定的采购调整,应当先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条 市红十字会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中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要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系统管理,由办公室对照年度采购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根据工作需要向会党组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办公室应当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十二条 建立采购信息发布公告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外,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网站或红十字会网站上发布公告,公告信息应当符合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捐赠人的意愿。
第十三条 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紧急阶段的采购,可在保证质量、价格合理的前提下,先采购,再完善预算审批和执行公告。
第四章 政府集中采购管理
第十四条 凡列入三亚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品目以及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含)以上的,应当按规定进行政府集中采购。如与捐赠人有书面约定的,可按照约定执行;未约定的,须进行政府集中采购。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须进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五条 政府集中采购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制定采购方案
办公室依据批准的预算提出采购申请,明确采购需求、预算及要求,并按照财务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后执行。办公室须协调、处理好采购周期、采购数量与品目配备时限的关系,确保采购活动及时、规范、有效。
(二)组织采购
1.采购预算金额达到限额标准(含)以上的,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2.公务人员购买机票。购票人可使用公务卡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各航空公司直销机构直接购票。
(三)签订采购合同
1.采购应当按照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明确采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酬金)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2.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报市财政局备案;
3.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依法变更合同。
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四)质量验收。办公室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出具验收单。大额和特殊采购项目可委托国家专业检测机构参与验收。
(五)资金支付与结算。根据采购部门或单位提供的审批文件、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单、接收单等文件办理资金支付和结算手续。
第五章 部门采购管理
第十六条 部门采购范围。凡政府集中采购范围以外的,及未达到政府采购预算金额限额标准(含)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第十七条 部门采购程序
(一)制定采购方案
项目负责人根据批准的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制定采购方案,明确采购需求、预算及要求,对技术标准、采购方式、供应商资格等做出说明,按相关流程报批。
(二)组织采购
项目负责人要切实负起采购主体责任,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对应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三)签订采购合同、质量验收、资金支付与结算等程序比照政府集中采购的要求管理。
第六章 采购方式及管理
第十八条 市红十字会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 公开招标应作为采购的主要方式。采购货物或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符合公开招标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办公室须将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统筹安排采购。不得将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条 对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事项,经批准后可采取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一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采购方式须成立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询价小组。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询价小组由分管会领导、办公室负责人、项目经办人组成。特殊情况下可邀请专家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 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工程达到规定数额的,采购评审专家须从财政局建立的中央单位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第二十三条 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应严格按照涉密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红十字会领导班子对采购工作负有监督检查职责。要加强对采购活动的过程监督和定期监督检查,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捐赠人及社会的监督检查。对采购活动中有以下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1.向供应商索要或接受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2.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把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
3.发生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的行为,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4.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其投标无效。
第二十五条 采购活动实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有关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三)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采购的执行情况;
(四)采购审批或备案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采购信息在指定网站上的发布情况;
(六)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七)采购档案建档及管理情况;
(八)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九)财政部授权事项和捐赠意愿的落实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须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制度实施采购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